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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9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
 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0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复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我国公民周芳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关于解除英国籍人卓见与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此复。

 

  附: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
      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案件的请示报告
            (1991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批关于如何处理中国公民周芳洲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解除英国籍人卓见与其婚姻关系的判决效力的案件。
  目前从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对确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问题没有明文规定,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现将案情及我院意见报告如下:
  申请人:周芳洲,男,42岁,汉族,中国国籍,铁道部哈尔滨车辆厂医院主治工程师,现住哈市道里区西头道街27号。
  申请确认事项:承认香港地方法院1985年1月29日对周芳洲与卓见(女,41岁,汉族,英国国籍,原系哈市歌剧院演奏员,现住英国伦敦)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的效力。
                案件事实
  双方于1978年1月24日在哈市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名女孩周宓(现年十二岁),婚后感情一般。1979年3月,卓见的父母卓明礼、邓宛生(原系哈尔滨市歌剧院指挥、导演)去香港定居。1981年6月,卓见经申请携女儿去香港探视父母(两年后办理了退职手续)。嗣后,卓见于1982年1月曾两次给周芳洲来信要求离婚。周均未同意。1983年7月至1984年9月,周芳洲先后收到香港卓振威(卓见伯父)律师行的四份来函,言明其行已接受卓见的委托,向香港地方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奉法庭指示给周来函,要求周填写诉讼文书。对此周均未予以理睬。1991年2月1日周芳洲向哈市中院起诉提出与卓见解除婚姻关系。在哈市中院审理期间,经周芳洲提供证实,卓见早在1985年1月经香港地方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又与英籍人结婚生育了子女,现居住在伦敦,但其亲属不提供详细住址。于是周芳洲又于今年5月持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向哈市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效力。
  哈市中院认为,香港地方法院于1985年1月29日对卓见与周芳洲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条件,因此,拟裁定承认该判决的效力并报我院请批。
               我院请批意见
  经审查认为:卓见去香港已长达十年之久,并且已经再婚,现已移居英国伦敦。从客观上看,卓见与周芳洲的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现香港地方法院对卓见与周芳洲离婚案件已作出离婚判决,且该判决已于1985年1月29日生效。审查该判决,并未有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如果从保护在大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看,应尽快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的判决。但是,目前最高法院对确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我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能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之规定和参考最高院法(民)复(1990)12号批复:“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及最高院1990年12月5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规定》(讨论稿)第12、13、14条的规定,拟裁定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对卓见与周芳洲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效力。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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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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