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17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本年6月18日(57)沪司二字第294号报告收悉。兹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适用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二)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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