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泛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
(1990年4月14日 高法明电(199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纪念第一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第二部《婚姻法》颁布10周年,由民政部、中宣部、司法部等10个部门于1990年3月19日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定于今年4至5月在全国开展一次宣传婚姻法的活动。为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宣传《婚姻法》的活动,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的正确贯彻实施,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男女老幼的切身利益。建国40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审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运用法律手段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已蔚然成风,团结和睦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已居主导地位,但是,应当看到在婚姻家庭领域中还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如在一些地方包办买卖、转亲换亲,借婚姻索取财物等纠纷有所抬头;草结草离,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有所上升;早婚、非法同居等违法婚姻案件增多;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为此,在纪念第一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10周年之际,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地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宣传活动中,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对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调查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研究问题发生的原因;检查审理婚姻案件的办案质量,总结经验,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法院要以此为议题专门进行一次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和具体方案,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汇报,以取得支持和帮助;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提供必要的宣传材料,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宣传活动要注意结合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表彰好人好事,开展法律咨询,选择典型案例,依法进行公开审判等,使宣传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及时总结宣传工作中的经验,遇到涉及有关政策法律方面的重要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