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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9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
 (1980年8月28日 法民字第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7月30日(80)沪高法字第154号函悉。
  关于你院请示的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已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
          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
            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请示报告
             (1980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8月以来,本市一些区、县法院先后收到和接待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来信来访六起。其情况主要是在本市的一方以对方长期与家庭不通音讯,下落不明,提出离婚,或双方虽有通信联系,但本市一方迫于政治压力,以种种理由,坚决要求离婚,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现在,随着中美建交以及我对台政策的变化,原来下落不明的,已有了下落,他们又取得了联系。于是本市一方(都是女方)因自己离婚后并未再婚,双方年纪已老(年龄最小的五十二岁,高的七十二岁),希望恢复夫妻关系后,能以配偶身份出国(境)与亲人团聚或动员亲人回来。而外国一方考虑到将来落叶归根,则以未收到判决书不承认法院的离婚判决,或恳求法院准予他们复婚。他们的子女也要求法院准许他们父母复婚,全家团圆。
  对于这个问题,开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上海市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精神,答复他们通知在外的一言回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可是实际上难以做到。个别的至今未把离婚情况告诉对方,当然不愿通知对方回来办理复婚手续。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感到这是一个特殊的问题,经与市委统战部、市侨务办公室联系,一致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应从有利于发展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台湾归回祖国、实现祖国统一的大业出发,在不违背我国政策、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些灵活办法,尽力促进这类人员的家庭团聚。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政策、法律,为保护本市一方的正当权益所作出的离婚判决,无论在外的一方是否收到判决书,均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在外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与原配偶恢复婚姻关系,但本市一方已经另行结婚,或虽未再婚,而坚决不同意复婚的,通知对方不再重新处理。


 (三)双方要求复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鉴于他们离婚时间较久,为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外一方必须提出无配偶的证明,并经驻外使馆认证。
  原审人民法院可按申诉案件办理,经查证双方确未再婚,可用裁定将原判决书注销,准予双方恢复夫妻关系。


 (四)台湾同胞要求与原配偶复婚,若提供无配偶的公证有困难,应提供律师或工作单位为他们出据确无配偶的证明,寄交原审人民法院,按(三)条二款办理。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本市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未将离婚情况告诉双方,恢复通讯后对方又确以夫妻关系相称和对待的,现在本市一方提出要求复婚,经调查确实的,可用裁定将原判决注销,准予双方恢复夫妻关系。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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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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