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博罗县港博公司与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直属机关物资采购供应站购销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问题的复函
(1987年6月26日 法(经)复〔1987〕2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2月25日粤法经行字(1986)第87号请示收悉。关于广东省博罗县港博公司(简称港博公司)与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直属机关物资采购供应站(简称物资站)购销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
一、港博公司与物资站购销20万只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的合同签订地在北京市,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故北京市中级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合同当事人双方已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两个法院提起诉讼。经核查,广州市中级法院是1986年8月25日前收到港博公司起诉状的;北京市中级法院是1986年9月2日收到物资站起诉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应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广州市中级法院受理本案。北京市中级法院应撤销物资站诉港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并将已收的案件受理费退回物资站。
二、鉴于北京市中级法院1986年9月2日受理的物资站诉深圳特区发展公司生活服务公司(简称深圳生活服务公司)购销20万只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与广州市中级法院1986年3月13日受理的博罗县农工商贸易公司(简称博罗贸易公司)诉深圳生活服务公司购销20万只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有关,且广州市中级法院在先于北京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时,就已将物资站列为该案第三人,为避免重复审理,拖延时日,两案以由广州市中级法院合并审理为宜。为此,北京市中级法院应将物资站诉深圳生活服务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移送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