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
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
(1992年4月1日(1992)行他字第5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行(1992)1号《关于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的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而起诉是否为行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决定时,对财产损失作了调解解决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事后反悔,依法就有关财产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