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5年9月10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5月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四宗收悉。该案业经你院查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所诉争的78号草房二间四空,于1940年由黄大荣的公爹、臧学稷和臧学勤之父臧小村出典,1945年臧小村死后,由黄大荣之夫臧锡九主持分家时,确定分给臧学稷、臧学勤兄弟二人。因臧锡九所分得的房屋倒塌,1946年即将该出典房屋赎回使用,并在土改时将该房填报于自己的名下。后因黄大荣与臧学稷、臧学勤之母高培芬不和,对该房的产权引起讼争。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讼争的二间四空房屋,原系祖遗出典房屋,解放前分家析产时,即已确定分给臧学稷、臧学勤兄弟所有。臧锡九、黄大荣夫妇出资帮助将房屋赎回居住,但不能以此认定臧锡九、黄大荣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土改时黄大荣将房屋自报填登在自己名下是不妥的。1956年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对诉争之房屋各得一半产权是合情合理的。现按判决执行已过了二十多年,不宜再变动。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维持原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