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房产物权 > 法律法规 > 浏览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玉山与定兴县房地产公司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玉山与定兴县房地产公司房产纠纷案的复函
(1989年11月24日(89)民他字第40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9>126号关于韩玉山与定兴县房地产公司房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产权纠纷属于土改中遗留的落实政策问题,定兴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和县政府既己行文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原告对该处理不服,根据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之规定,应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定兴县固城镇四街韩玉山与县房地产公司为房产案,在法院应否受理问题上,意见不一,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原告:韩玉山,男,64岁,定兴县固城镇四街人。
  被告:定兴县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文才,定兴县房地产公司经理。
  第三人:定兴县固城镇四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振然,定兴县固城镇四街村委员会主任。
  原告之父韩洛翠(1953年去世)1937年盖房28间,解放前曾被国民党部队占用,韩洛翠于1948年给儿子分家(现争议28间房屋未分)。土改时,其子、孙均以自己的名义将所分的房产填了土地证。韩洛翠及其子定为中农成份。韩玉山称,这28间房其父韩洛翠填写了土地证,但举不出证据。经查,土改时的村干部,有的证明土改时韩洛翠未承认该房是他家的,怕提高成份;有的证明韩家的土地房产没有改出去,解放时,该房由人民政府接管,不久由学校占用,在此期间,学校的粪便由原告家收取。1957年固城县医院占用该房,1961年、67年医院经公社同意曾两次搬出搬进。1978年镇医院要与县房产公司订立租赁合同时,因固城镇四街村委会提出异议租赁未成,学校,医院占用该房期间,未向任何人交过房租,只是对房屋进行了局部修缮,没有大的改动。
  1984年韩玉山等向定兴县信访办公室上访,要求收回28间房产。
  定兴县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于1988年1月5日文字通知韩玉山“该房解放前由国民党还乡团做据点,解放后由人民政府接管。土改时你家放弃产权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指示,报请政府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原有28间房的产权仍归国家所有。”韩玉山不服,1988年8月22日定兴县政府行文再次强调固城医院28间房产属于公产,产权由房管所移交给固城医院。固城镇四街村委会认为;此房土改时房主未进行产权登记,未明确收归国有,县政府将此房定为公产不妥,如不归还韩玉山,应归村委会所有。固城镇医院根据县政府行文要拆除全部旧房重建(已拆掉3间)。因韩玉山阻拦致使医院翻建工程无法进行。韩玉山曾向县法院起诉,县法院认为,此房屋纠纷属于土改遗留问题,一直未受理,但定兴县有关领导却让县法院立案处理。经研究,我们认为,此房产纠纷属于土改遗留问题,定兴县落实房地产政策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行文明确此房归国家所有,如韩玉山不服应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法院不受理。固城医院翻建房屋受到韩玉山等人阻拦,无法施工,如以韩玉山侵权为由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审理中是否涉及定兴县政府行文,我院有两种意见:
  1.审理此案时,法院无权撤销或变更县政府行文,故不审查县政府行文正确与否,只责令韩玉山停止侵害。
  2.审理此案时,应审查县政府行文是否正确,如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撤销,依据政策和法律作出判决。
  我们倾向第一种意见。
因对此类问题如何掌握拿不准,特请示。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