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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宁法发字第60号关于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秀琴、段文强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当。因此,“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比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处理不妥,应按清偿抵押借款处理为宜。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秀琴、段文强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受理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秀琴、段文强房屋抵押纠纷申诉一案,因现行法律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该案政策性又较强,为慎重起见,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和我们意见报告如下:
  一、案 情

  申诉人:张广德,男,汉族,55岁,宁夏银川市人,现为银川市时新服装厂干部。

  申诉人:徐凤英,女,汉族,59岁,宁夏银川市人,银川市时新服装厂退休工人。

  申诉人:贺金熬,男,汉族,59岁,宁夏银川市人,银川市工艺美术厂干部。

  对方当事人:段秀琴,女,汉族,48岁,宁夏银川市人,住银川市裕民巷25号。

  对方当事人:段文强,男,汉族,47岁,宁夏银川市人,银川市股份公司干部。

  申诉人张广德、徐凤英、贺金熬因房屋抵押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82)银中法民二审字第57号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其主要理由是:1955年2月我们3人与段连成订立抵押借款合同,言明时间为1年半,到期各清手续。事实段家到1982年才提出各清手续,20多年房屋几经翻修,原房早已不存在等等。要求高院公正处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对方当事人段秀琴、段文强之父段连成于1955年2月将向阳街95号院内私房6间分别以160元、150元和160元抵押给张广德、贺金熬和徐凤英3人各2间(张广德2间,实用面积共14.7m2,抵押金为160元,贺金熬二间,实用面积15m2,抵押金150元。徐凤英2间,实用面积16.2m2,抵押金为160元,均为土木结构)。有当时借款抵押合同为证。

  抵押期限为1年半,双方同意到期各清手续。1973年段连成死亡前未提及此事。段连成系房产主,有房屋22间,1959年房改时除留给段家5间外,改造17间(不包括6间)。26年来,6间房屋多次翻修,张广德2间房翻修一次换墙1堵,换门、窗各1个、大梁1根,粗略估计花修缮费200元左右。贺金熬换墙1堵,换窗1个、大梁1根,花修缮费180元。徐凤英修墙2堵,花修缮费330元左右。
  二、处理意见

段连成系房产主,如1956年下半年到期将6间房屋清偿借款搞回去后,1959年银川市私房改造时肯定要被改造,段家为了逃避改造有意不履行抵押借款合同,且届满逾期达26年之久,这样的抵押借款合同我们认为是无效的,该案所争议的6间房屋原系土木结构,住房翻修多次,所花修缮费已超过原抵押借款合同的金额。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较为适宜,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房屋问题之(6)点房屋典当关系,典期届满逾期10年原则上应视为绝卖之规定精神不准回赎,房屋所有权归申诉人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3人所有。妥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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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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