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房产物权 > 法律法规 > 浏览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2月17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根据你院报告认定的事实,经研究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的祖辈于1923年8月订立无典期的房屋典当契约,典当关系明确。1952年土改时,房屋典当关系没有变化。出典人出典房屋后又承租该房屋并一直居住使用,这不能成为回赎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按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房屋因出典人三十余年未提出回赎,应作绝卖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
           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请示
            (1992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玉中民字第3号《关于戴文林、戴文治诉高学孔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请示》,经研究,此案较为特殊,为了在处理中,能正确适用法律,特向你院请示。
  原告戴文林,男,七十三岁,汉族,住通海县秀山镇文庙街14号
  原告戴文治,男,六十八岁,汉族,住宜良县印刷厂宿舍。
  被告高学孔,男,八十岁,汉族,住通海县秀山镇东街水巷5号。
一九二三年被告人之祖父高立意、高立贞兄弟二人同原告人之曾祖父戴逢庆等人合伙做生意亏损,应支付给戴逢庆花银二千八百五十元。由于高姓兄弟二人无力支付,于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日立契将兄弟二人共有房屋三间四耳倒八尺一所,铺面房一间(已被有关部门撤除)以花银二千八百五十元作典价,典给戴逢庆作充抵所欠债务。典契未载明典期。高姓兄弟二人将房屋出典后无房居住,戴逢庆又不缺住房,因此,双方在立典契的同时,又立了租赁契约,戴逢庆又将此房以每年花银二十元出租给高姓兄弟二人居住。租赁关系确立后,租金交付截止时间;原告称交付到一九六0年,被告称交付到解放前夕,交付的实际截止时间,现无法查清。一九五二年通海县民改时,双方都未申报,典当关系未作过解决。一九五三年通海县城关派出所的户口登记册中,高姓在不动产栏内,填了房屋三间四耳倒八尺一所,戴姓在不动产栏内是空白(未填)。房屋一直由高姓居住至今,几十年来高姓未交租金,又将未住完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戴姓一直未提出过异议(戴姓称曾多次向高家索要过房屋查无依据)。一九八五年五月戴文林、戴文治才持原典契、租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持典当房屋的使用权,经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报请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较为特殊,不应适用112号文件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绝卖处理,因双方的典当关系存续至今,双方都有责任,几十年来双方都未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且高姓一直居住此房,又无其它住宅,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准予高姓回赎。并向我院请示。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的典当、租赁两个法律关系明确,不应作特殊案件处理,应按112号文件第五十八条规定之精神作绝卖处理。当否,请批示。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