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9月27日 证监法律字[20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5]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同时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2005]55号),对证券监管机构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中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自2005年 5月1日起施行。为了执行《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规定,进一步做好申请冻结的相关工作,及时、有效地查处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妥善处置市场风险,严格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是法律、法规赋予证券监管机构的重要职权与手段,并直接涉及被申请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如果行使不当,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是证券监管机构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的一项非常严肃的执法行为。在工作中,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审慎、及时、准确”原则,既要积极履行职责,对依法应予申请冻结的账户,坚决、及时地向人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不能放纵违法资金、证券的隐匿或转移;又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事实准确、证据确实,保障申请冻结工作质量。提出申请冻结意见的部门和单位,要对申请冻结的准确性、合法性与及时性负责。
二、申请冻结的资金、证券,限于以下范围:
(一)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擅自发行证券或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期货保证金和客户证券,欺诈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融资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取得或管理的资金或证券;
(二)被用以从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资金、证券;
(三)明知或应当知道所受让、占有或持有的资金、证券为违法资金、证券,而仍然受让、占有或持有的他人违法资金、证券;
(四)其他违法资金、证券。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
(一)违法行为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有一部分已经被转移或隐匿的;
(二)有人举报违法资金、证券已经或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隐匿线索的;
(三)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拟将违法资金、证券作为合同标的物或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
四、会内各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经会机关立案稽查的案件需要申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分别由负责案件稽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报经分管会领导批准后,以证监会名义办理有关申请冻结事宜。
(二)其他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认为需要申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原则上在报请分管会领导批准立案稽查后,由负责案件稽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以证监会名义办理申请冻结事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日常监管中及时申请冻结的,可由该业务监管部门报请分管会领导批准后,交由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以证监会名义办理有关申请冻结事宜。
(三)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中发现可能有隐匿、转移违法资金、证券账户迹象的,法律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由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进行核查并确定是否申请冻结;如果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认为需要申请冻结的,按本条(一)项规定办理。
五、各证监局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经证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证监局名义按照《若干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向会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备案。
各证监局在办理由会机关立案并交办的稽查案件中,认为需要申请冻结的,经会机关案件交办部门同意后,以本局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
六、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在履行监管职责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可向当地证监局提出冻结建议,由当地证监局以本局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
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建议当地证监局申请冻结的,应同时将代拟的冻结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转交当地证监局。当地证监局提出冻结申请后,应将冻结申请书及法院冻结裁定书复制件抄送提出冻结建议的专员办事处。
提出冻结申请的当地证监局根据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并将解除冻结申请书与法院解除冻结裁定书抄送提出解除冻结建议的专员办事处。
七、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组织、管理证券、期货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活动中发现有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认为需要申请冻结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向证监会或有关证监局提出申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建议,并提供有关材料:
(一)如果所涉违法问题已由会机关立案稽查的,向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提出;
(二)如果所涉违法问题已经由证监局立案稽查的,向立案稽查的证监局提出;
(三)对不属于前两项规定情形或者不了解是否已经立案稽查的,向其相应的会内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接受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议申请冻结的,应将冻结申请书、继续冻结申请书、人民法院冻结裁定书(复制件)、解除冻结申请书和人民法院解除冻结裁定书(复制件)抄送提出建议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八、提出申请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账户意见的部门,在呈报单位领导批准的请示中,应当对以下事项予以说明:
(一)拟对违法资金、证券进行冻结的期限;
(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账户后,对所涉违法问题及所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进行后续处理的方案,可能变化的情况;
(三)对冻结后果的预测和评估。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冻结,给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而未申请冻结或未及时申请冻结致使违法资金、证券被转移或隐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证券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全部被冻结证券要求,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部分或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监督证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并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将出售证券所得资金予以冻结。
十一、各证监局在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账户中,如果所申请冻结的资金、证券账户开户地址、证券托管机构在其他证监局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他证监局。
各证监局在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账户过程中,必要时应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
十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冻结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
(二)申请冻结的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
(三)申请冻结的证券、资金账户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
(四)申请冻结的证券名称、数量,资金数额;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证监局申请冻结的,在申请书上加盖证监局公章;会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和其他业务监管部门代表证监会申请冻结的,在申请书上加盖证监会公章。
十三、向人民法院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交《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举的相应材料;如果有该条规定中的其他材料可以说明有隐匿、转移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不再专门提交“认定意见书”;如果没有其他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尚难以说明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认定意见书”。
“认定意见书”应根据已经掌握的案件情况,对可能存在的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进行说明与判断,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十四、对已经冻结的资金、证券账户,应及时对所涉相关违法问题进行处理;若发现冻结有误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冻结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冻结。
申请解除冻结的程序,参照申请冻结的规定办理。
附件:申请冻结文书格式
(一)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二)继续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三)解除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四)关于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认定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证监冻结字[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事项:(写明申请冻结的请求及申请冻结的资金的数额、证券的名称与数量)
(申请冻结的事实、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7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2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并鉴于情况紧急,特申请你院立即冻结下列资金(证券):(列明申请冻结的证券名称、数量与资金数额,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1.××××××
2.××××××
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以证监会名义申请冻结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使用“证监冻结字[ ]号”的发文字号,由办公厅统一编列;各证监局以自己名义申请冻结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 )冻结字[ ]号”,由各证监局办公室统一编列;其中,“( )”内填写证监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称的简称。如北京证监局申请冻结时,冻结申请书的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 (京)冻结字[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继续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证监冻结字[ ]号
××人民法院:
经我会(局)申请,你院于 年 月 日以××号(写明裁定书的发文字号)《裁定书》裁定冻结的存放于××(写明账户名称、号码)账户的××××(写明资金数额、证券名称与数量),将于 年 月 日冻结期满。鉴于××××××(简要说明理由),需要继续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7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2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你院对下列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的资金(证券)继续冻结3个月:(列明申请冻结的证券名称、数量与资金数额,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
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以证监会名义申请冻结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使用“证监冻结字[ ]号”的发文字号,由办公厅统一编列;各证监局以自己名义申请冻结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 )冻结字[ ]号”,由各证监局办公室统一编列;其中,“( )”内填写证监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称的简称。如北京证监局申请继续冻结时,继续冻结申请书的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京)冻结字[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解除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证监冻结字[ ]号
××人民法院:
经我会(局)申请,你院于 年 月 日以××号(写明裁定书的发文字号)《裁定书》裁定冻结的存放于××(写明账户名称、号码)账户的××××(写明资金数额、证券名称与数量),将于 年 月 日冻结期满。鉴于××××××(简要说明理由),需要解除冻结。特申请你院对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的资金(证券)解除冻结:(列明解除冻结的证券名称、数量与资金数额,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
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以证监会名义申请解冻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使用“证监冻结字[ ]号”的发文字号,由办公厅统一编列;各证监局以自己名义申请冻结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 )冻结字[ ]号”,由各证监局办公室统一编列;其中,“( )”内填写证监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称的简称。如北京证监局申请解除冻结时,解除冻结申请书的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京)冻结字[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认定意见书
××人民法院:
我会以证监冻结字[ ]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申请你院冻结的违法资金、证券×××××(写明证券名称、数量与资金数额,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经对有关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现提出以下认定意见:
×××××××××××。
以上意见,望予支持为盼。
年 月 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