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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证监发[2006]83号)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高并购重组监管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其审议的并购重组事项进行审核或提供咨询意见。
  申请人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对其并购重组事项所作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将其并购重组事项提交重组委审议。


  第三条 重组委通过重组委工作会议履行职责,以投票方式对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重组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重组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重组委审议程序向社会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成办法

  第五条 重组委由中国证监会及业内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不超过25名。


  第六条 重组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委员每届任期为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第七条 重组委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公正的品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因证券违法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三)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精通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长时间的证券市场研究、管理或实践工作经验,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有较深入的研究。


  第八条 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组委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两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重组委工作会议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重组委工作纪律的;
  (五)不适宜担任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重组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重组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重组委委员。

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

  第九条 重组委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提交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进行审核或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重组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议意见并行使表决权。重组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监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审查材料。


  第十一条 重组委委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将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


  第十二条 重组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重组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重组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重组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接受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重组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重组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不得以重组委委员的名义参加中国证监会以外的部门、单位组织的活动,不得以重组委委员的名义牟取利益;
  (八)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重组委委员审议重组事项及发表咨询意见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利害关系情形之一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委员的亲属在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担任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工作的单位为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提供过有关业务咨询,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委员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与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有行业或者业务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委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在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委员曾与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重组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四条 重组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遵守中国证监会对重组委委员的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为重组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重组委工作会议、送达审核材料、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及保管档案等相关会务工作。
  重组委审议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支付。


  第十六条 重组委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在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申报材料及上市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由委员签收。
  重组委审议其他并购重组事项,上市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时间和材料送达事宜。


  第十七条 重组委通过召开重组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每次参加重组委会议的重组委委员为7名。


  第十八条 重组委会议开始前,委员应签署不存在与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接触事项的声明,交由上市部工作人员留存。


  第十九条 重组委会议设召集人1名。召集人负责主持重组委会议,听取上市部预审人员审核情况的报告和说明,组织参会委员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审核意见,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 重组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并购重组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时,重组委委员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根据该工作底稿及会议讨论情况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议工作需要,重组委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但所邀请的专家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重组委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到会陈述意见,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对于委员的任何提问、意见及相关陈述,未经同意,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均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重组委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审核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委员投同意票的,可以附加条件,但应当详细说明所附条件的内容;投反对票的,应说明反对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上市部负责对重组委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重组委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提交工作底稿,并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未获通过的,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委提出的意见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报送申报材料;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提交重组委审核。

第五章 对重组委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重组委在审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发表咨询意见时,应当保持客观、独立、公正。如重组委会议所提审议意见与投票结果出现明显差异,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委员予以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另行安排会议重新审议。


  第二十七条 重组委委员在审议并购重组申请、发表咨询意见时,如工作不尽职,不能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议意见,或存在违反重组委纪律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对委员进行谈话提醒。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接受对重组委委员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如有重大线索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委员分别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并购重组当事人不得通过与重组委委员私下接触、提供馈赠及其他方式干扰重组委委员工作,影响重组委委员的决定。如存在前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当事人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暂停审核。
  并购重组当事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有义务督促当事人遵守上述规定,如专业机构存在唆使、协助或参与前述干预重组委委员工作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在6个月内不接受该专业机构报送的专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2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发[2004]4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附件: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声明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审核工作底稿
  3.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保证不影响和干扰重组委审核工作的承诺函

  附件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声明


  一、本人 曾/未曾 私下与本次所审核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过接触, 接受/未接受 过上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如有,请予以具体说明:

 

  二、本次所审核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各方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关人员 曾/未曾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本人对所审核事项的判断。如有,请予以具体说明: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

本次所审核的公司名单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审核工作底稿


  参会委员姓名:
  重组委会议届次:    年    次
  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名称:
  审核事项:

  一、对初审报告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及依据:

  二、并购重组事项是否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的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如有,请说明:

  三、并购重组事项是否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如有,请说明:


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保证不影响和干扰重组委审核工作的承诺函


  兹承诺:
  1、在本次并购重组申请期间,本公司保证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向重组委委员提供资金、物品及其他利益,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重组委委员对本次并购重组的判断。
  2、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干扰重组委的审核工作。
  3、在重组委会议上接受重组委委员的询问时,本公司保证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简洁,不含与本次并购重组审核无关的内容。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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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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