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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证监发〔2001〕147号)


各上市公司: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办法规定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对于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其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二、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01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并在宽限期结束之前,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度报告;
  (二)2001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如果公司2001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三、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未披露2001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并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宽限期结束日早于2001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的公司,如果未在宽限期结束日之前披露2001年度报告,或者虽然在宽限期结束日之前披露了2001年度报告,但未在宽限期结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公司宽限期结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四、证券交易所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的有关规定,做出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关资料: 其他规范性文件9篇 实务指南)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本办法。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
  证券交易所应在作出上述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予以纠正,或者直接撤消其决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章 暂停上市

 

 

  第五条 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因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调整,导致公司追溯调整后出现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七条 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八条 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每月至少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也应予以披露。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条 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章 恢复上市

 

 

  第十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如果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核准期限之内。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上市推荐人进行推荐。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公司在接到证券交易所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证券交易所核准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 公司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公司在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章 终止上市

 

 

  第十五条 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法定期限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应在其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果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做出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情况等。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第二十二条 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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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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