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的通知
(银发[2006]301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广州、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郑州、福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北京、上海、广东、湖北、河南、福建、深圳证监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德恒、恒信、汉唐、大鹏、亚洲、北方、南方、闽发、五洲、民安、武汉证券公司清算(托管)机构:
近年来,为配合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发放金融稳定再贷款,用于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和收购个人债权。目前,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成立。为进一步理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承贷关系,总行决定将保护基金公司成立前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发放的风险处置再贷款统一变更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业管理部)对保护基金公司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贷款划转后,再贷款的承贷人由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变更为保护基金公司;贷款人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变更为营业管理部。
二、人民银行总行向营业管理部下达额度(以国务院批准额度内已实际发放数额为准);营业管理部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再贷款承贷协议后,将此笔再贷款发放给保护基金公司;保护基金公司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营业管理部,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监管部门五方共同签署《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划转协议书》,代托管清算机构偿还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再贷款,托管清算机构承贷的再贷款全部变更为保护基金公司承贷;人民银行总行收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全部额度。
三、托管清算机构所欠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的再贷款利息,无论是即期应付利息还是已经产生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其清偿义务均由保护基金公司承接。再贷款划转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向营业管理部提供截至划转日每笔贷款即期应付利息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清单,并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作销账处理。营业管理部收到利息清单后,应开设表外账户做好每笔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按“新老划断,分别计息”的原则,已发放的再贷款执行合同规定利率,尚未发放的再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年利率优惠 165个基本点执行。
四、划转工作按被处置机构分批进行。每一被处置机构的划转手续,需在一天内完成(用于每一被处置机构再贷款的划转日期另行通知),保护基金公司应在划转日前在营业管理部开立再贷款资金专户。
划转日,营业管理部对保护基金公司的再贷款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户
贷:其他存款-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户
同时由保护基金公司将相关款项划付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代为偿还托管清算机构承贷的再贷款。营业管理部的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存款-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
收:应收未收利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户
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收到款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托管清算机构户
借: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托管清算机构户
贷: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托管清算机构户
付:应收未收利息-××托管清算机构户
保护基金公司的会计处理反映为增加对营业管理部负债,同时增加对托管清算机构债权。
五、再贷款划转后,相关材料原件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妥善保管存档。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将相关材料复印件移交给保护基金公司,并附材料清单。划转时,双方在划转清单上签字确认,划转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保护基金公司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需用相关资料原件时,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应予配合。
六、2006年5月31日前证监会已向人民银行提出使用再贷款申请的,待人民银行审查发放后,再办理该被处置证券公司再贷款的划转手续。
七、划转日前各单位须做好各项相关准备工作。有关单位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划转各个环节的衔接工作。
营业管理部负责确定每一机构的再贷款划转日期,并及时报告总行,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件:1.需划转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统计表
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划转协议书(模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需划转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统计表
截至2006年6月23日 单位:亿元
注:1.上述金额(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供参考,划转时以实际发放数为准。
2.“暂缓划转”的五家公司的再贷款,待《通知》“六”所列事项完成后划转。
3.南方证券再贷款划转由人民银行商证监会确定。
附件2: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划转协议书(模版)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原合同贷款人)
乙方:××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原合同借款人/承贷方)
丙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戊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员办、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划转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06]3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再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承贷主体,理清再贷款债权债务关系,确保用于处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再贷款的顺利划转,经五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再贷款划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再贷款划转是指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成立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发放的风险处置再贷款,统一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保护基金公司发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对上述再贷款的债权权利和义务依法让渡给保护基金公司。
本协议对再贷款划转过程中及划转后各方的职责界定如下:
一、本协议签订前甲方、乙方及戊方三方共同签订的再贷款框架协议和所有借款合同的承贷人由乙方变更为丙方,贷款人由甲方变更为丁方。
二、原所有借款合同乙方总承贷××元,至2006年×月×日(移交日)为止实际拨付和使用××元(其中,用于垫付在收购××证券个人债权时按规定比例应由中央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元,用于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元);即期应付利息××元,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元。
三、再贷款划转后,丁方与丙方建立新的再贷款债权债务关系,甲方对乙方之前再贷款的所有债权权利依法让渡给丙方,丙方与乙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
四、乙方所欠甲方的再贷款利息,无论是即期应付利息还是已经产生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均随再贷款本金一并进行划转,并由丁方负责收回。
五、再贷款划转后,相关材料原件由甲方妥善保管存档,复印件经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后由甲方及时移交给丙方。丙方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需用相关资料原件时,甲方应予配合。
六、本协议签订前再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七、本协议签订前甲方、乙方及戊方签订的再贷款框架协议和所有借款合同其他条款设定的事项和相关权利义务,原由甲方、乙方、戊方享有和承担的,在再贷款划转后分别由变更后的丁方、丙方、戊方通过新协议约定。
八、为保证再贷款划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完成,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和丙方做好再贷款划转所需的相关工作。
九、甲方根据《通知》复印件和各方签章生效后的本协议复印件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丙方、丁方凭《通知》复印件和各方签章生效后的本协议复印件以及甲方提供的逐笔贷款清单及利息计算明细清单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十、戊方配合丙方及证券公司现场工作组监督托管清算机构对再贷款安全合规使用。
十一、本协议经五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五方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丁、戊、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及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有关分支机构
(盖章)
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证券清算组(托管组)
(盖章)
签字人: 年 月 日
丙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签字人: 年 月 日
丁方: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盖章)
签字人: 年 月 日
戊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员办、局)
(盖章)
签字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