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热线:13415986226 0769-26901416
传真:0769-22301200
E_mail:zengyongqian@126.com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莞太路与鸿福路交汇处)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金融保险 > 法律法规 > 浏览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
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
(国办发〔199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
           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

国务院:
  最近,少数上市公司向外商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引起公司股权结构变化,股价出现异常波动。鉴于目前国家关于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法规还不健全,为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事项;已受理企业转让申请的,由受理机关通知申请企业立即停止转让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

更多法律法规和精彩成功案例请登陆曾永前律师团网站:www.dg148.net
收集人曾永前律师简介: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经济合同、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侵权赔偿、刑事辩护等律师经验。曾永前律师在平时的法律工作中,注重并乐于收集整理、积累分析法律法规,善于应用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曾永前律师的网站(www.dg148.net)中收录有现行有效的民事、刑事、经济等全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曾永前律师亲自经办的精彩的成功案例。曾永前律师办公电话:0769-22301201、22301202、22301203,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3415986226、0769-26901416。

曾永前律师团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团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1018室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广播电视台旁)
曾永前律师团咨询热线:13415986226、0769-26901416。
办公电话:0769-22301201、22301202、22301203转613
传真:0769-22301200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团网址:www.dg148.net

 

(1999年3月26日)


  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到境外募集资本的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公司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目前,大多数公司在制度创新和转换经营机制方面取得了进展,但也有一些公司的经营机制转换没有完全到位,在规范运作及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严格遵循境内外有关法律和法规,切实履行对投资者的持续责任,树立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现对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的经营机构与控股机构必须分开
  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公司管理体制。公司和控股机构(指对公司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下同)必须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控股机构主要通过股东会以法定程序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的机构,特别是董事会、经理层、财务、营销等机构应独立于控股机构;凡是目前没有独立的,必须在1999年底前分开。控股机构的内设机构与公司的相应部门没有上下级关系,前者不得通过下发文件等形式影响公司机构的独立性。
  控股机构向公司派出股权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职务的人数不得超过二名,且必须分清各自职务的职责,承担所兼职务的法定责任和行使所兼职务的法定权利,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营销主管和董事会秘书。


  二、进一步深化控股机构和公司的改组工作
  国有控股机构的主要业务和资产已纳入公司的,控股机构的职能要逐步划转或合并到其他国有法人实体。除公司业务外还拥有其它资产和业务的控股机构,应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要逐步分离控股机构的办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通过拍卖、并购、移交地方政府、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实现社会化经营。对于目前难以彻底分离的,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保证在财务和人员等方面与公司分开。
  分离公司办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要严格执行上市重组时公司与控股机构所签订的协议;对分离不彻底的,要继续分离,限期完成。新上市的公司应在上市前制订分离办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的具体方案,有关遗留问题要明确解决的办法和责任,否则不予批准上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公司和控股机构的改组工作。


  三、明确公司决策程序,强化董事责任
  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决策程序,不能以非股东大会的任何形式代替股东大会进行决策。公司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如联席会议等)代替董事会进行决策。凡须经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法定时间事先通知所有执行董事及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可要求提出补充材料。当1/4以上董事或2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董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董事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无法出席董事会,不得转让其表决权,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凡未按法定程序形成经董事签字的书面决议,即使每一位董事都以不同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董事会要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进行完整记录。董事会秘书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并在决议上签字,承担准确记录的责任。


  四、强化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功能,积极利用好社会咨询力量
  公司董事会要集中精力组织研究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可根据需要成立战略决策、审计等专业性的委员会。公司在作出有关市场开发、兼并收购、新领域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前,对投资额或兼并收购资产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0%以上的项目,应聘请社会咨询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保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素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下同)的选举、委派或聘任,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无特殊原因,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章程要求的任期内不得随意变动;若变动,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经营业绩突出的公司,董事长、经理应相对稳定。
  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应吸收在发展战略、财务、营销、技术开发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主管、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境外上市相关知识的培训并通过任职资格考试。公司要立足境内和境外人才市场,择优聘任财务、市场开拓、技术开发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外部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七、加强公司监事会的建设
  公司要不断强化监事会的功能,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制定监事会的具体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避免监事会流于形式。公司监事会的首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有了解和查询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可按规定程序向董事会秘书及财务部门索要有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可委托公司监事会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调查。公司应增加外部监事(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下同)的比重。如果公司监事会换届,外部监事应占监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公司外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八、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与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要注意增强公司透明度,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在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


  九、探索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办法
  公司可从自身经营特点出发,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物质利益与公司业绩联系起来,根据收入公开、提高透明度的原则,设计各具特色的分配和奖励办法。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在技术创新、经营风险大、挑战性强且绩效易于考核的岗位上的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十、深化公司内部改革
  公司要防止和改变重筹资、轻转制的倾向,要根据市场竞争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公司可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招工的条件、方式、数量与时间。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可实行经济性裁员,解除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辞退、开除职工。
  公司要取消“干部”和“工人”的称谓,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和岗位界限,不得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对管理人员要实行竞争上岗、淘汰下岗。
  公司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和内部分配办法。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停止对职工福利分房。公司要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项保险。


  十一、政企分开,规范股东与公司的出资关系
  解除公司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公司与政府部门在资产、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要彻底脱钩。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不得向公司收缴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或监管费。
行使公司国家股股权的机构或公司国有法人股的持股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任何股东机构及其委派的代表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公司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