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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3号)
  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改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现予公告。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三、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并做出充分披露。

 

  四、公司除应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外,还应当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五、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六、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七、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证券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和附注说明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理性进行核实。

 

八、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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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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