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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的通知
(法[1995]209号 1996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接管,凡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接管、清理期间,有关执行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中止执行。
  请各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接通知后,立即告知所辖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专门法院按本通知认真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长对中银信托投资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止执行期限的函

(银函[1996]36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工作得到了贵院的大力协助和配合,特别是贵院1995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的通知》(法[1995]209号),为我行接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力地支持和保证了接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一年的接管中,我行对如何妥善处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目前,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已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双方于1996年9月24日签订了收购协议。
  按照预定计划,我行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接管工作将于1996年10月5日结束。但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后,首先面临的是对其债权债务及财务状况的清理,在尚未清理前,难以在短期内调集几十亿资金兑付提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决已生效的债务立即由广东发展银行清偿,收购工作将难以进行,也会影响广东发展银行自身的到期债务的支付,可能会造成支付困难,从而导致收购工作的失败,其后果不仅损害广东发展银行的利益,还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甚至在社会上引起动荡。
为此,我行意见:在我行宣布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结束接管后,贵院发布的法[1995]209号文能继续执行,延长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中止执行期限三个月,自1996年10月6日至199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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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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