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的通知
(法[1995]209号 1996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已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接管,凡涉及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接管、清理期间,有关执行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中止执行。
请各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接通知后,立即告知所辖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及专门法院按本通知认真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长对中银信托投资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止执行期限的函
(银函[1996]36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行接管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工作得到了贵院的大力协助和配合,特别是贵院1995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中止执行的通知》(法[1995]209号),为我行接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有力地支持和保证了接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一年的接管中,我行对如何妥善处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目前,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已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双方于1996年9月24日签订了收购协议。
按照预定计划,我行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接管工作将于1996年10月5日结束。但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后,首先面临的是对其债权债务及财务状况的清理,在尚未清理前,难以在短期内调集几十亿资金兑付提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决已生效的债务立即由广东发展银行清偿,收购工作将难以进行,也会影响广东发展银行自身的到期债务的支付,可能会造成支付困难,从而导致收购工作的失败,其后果不仅损害广东发展银行的利益,还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甚至在社会上引起动荡。
为此,我行意见:在我行宣布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结束接管后,贵院发布的法[1995]209号文能继续执行,延长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中止执行期限三个月,自1996年10月6日至199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