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金融保险 > 法律法规 > 浏览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
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2000年1月24日 法研[2000]5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请示〉内容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情大致是:1998年2月,马某委托田某办理客车投保事宜,田某按马某的意思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同年4月,马某驾驶保险车辆行驶时,发现后置发动机三缸高压油管漏油,马某便“用胶带把接口处垫好”继续行驶。后该车发动机起火事故发生后,全车烧毁。事故发生后,经检验,起火原因为“三缸供油管口与喷油嘴密封不严,燃油渗漏,发动机周围升温,点燃油蒸汽,烧毁车辆。”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系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等问题产生自身引火”,属于保险人除外责任中的“自燃”,拒绝赔付。投保人则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理由是〈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七条又就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作了进一步规定,如果在投保单上已印了除外责任的条款。就算是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没有必要紧接在第十六条之后作出第十七条的规定。另一种规定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理由有二:1、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投保单的正面标题下有一行提示:“在填写投保单前,请你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并特别注意其中除外责任,保险人的义务等内容”这就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2、中国人民银行(原为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条法司[1997]35号复函〈关于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中明示告知义务等问题的复函〉称:“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者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本案符合复函所指情况。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