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复[2003]73号)
南昌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理解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赣字〔2003〕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在经营车险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条款、费率及费率使用说明。对于费率使用说明中未做规定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得为了开展业务,随意套用其他费率调整项目或变更费率调整项目的使用条件。
二、营销服务部作为保险公司的服务网点,不属于中介机构,营销服务部所管理的营销员是指与保险公司有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判断保险业务属于直销还是营销,不应依据机构的性质,而应根据业务的销售渠道来区分。如果营销服务部直接出面参与竞标,则是直销业务。
20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