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中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解释的批复
(保监函[2001]42号 2001年4月24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责任范围的请示》(人保发[2001]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在车辆损失险“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责任的解释中,对吊钩或吊臂断落的解释为:“……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断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视为本保险责任。”但是,条款解释中并未对由于吊车的吊钩或吊臂断落而对其本身所造成的损失做出详细的规定。
对于吊钩或吊臂本身的损失,不应一概而论。如果吊钩或吊臂的损失系外力或外物所为,例如与其他物体发生意外碰撞而断落,则由此而对吊钩或吊臂造成的损失,应视为本保险责任。如果吊钩或吊臂因自身的内部因素而发生断落,其本身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应视为本保险责任,但吊钩或吊臂对吊车其他部件所造成的损失,应视为本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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