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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理赔纠纷咨询意见的复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理赔纠纷咨询意见的复函 
 (2003年7月21日 保监办函[2003]1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保险金理赔纠纷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车上责任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范畴,其保险标的为因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对车载货物和车上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原《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责任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有权受领保险金,然后再将保险金赔偿给受到损害的第三者。本案中,如果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则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肖忠武;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金支付给吴忠配件厂。


  三、本案中,车上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吴忠配件厂,第三者肖忠武是被保险人的员工。发生车祸后,吴忠配件厂对第三者肖忠武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构成车上责任险的保险标的。鉴于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员工,这个损害赔偿责任是建立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的雇主责任或其他依法应承担的企业对其职工因公死亡的赔偿责任基础之上的。因此,本案应当明确吴忠配件厂清算组已经赔偿的金额是否为吴忠配件厂对肖忠武因公死亡所承担的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是全部赔偿责任,则所支付的赔偿金中在法理上应当包括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如果吴忠配件厂没有支付全部赔偿金且金额低于保险金,肖忠武的家属可以要求以保险金支付赔偿不足的部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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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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