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8月19日 保监办函[2002]66号)
深圳保监办:
你办《关于明确<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深发[2002]1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空气中的有害化学物质(气雾、粉尘、酸雨等)对保险车辆的腐蚀造成的损坏属于“朽蚀”,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32号)基本险2.1.1条明确规定“朽蚀”损失为责任免除。根据《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1999]52号),“朽蚀”指机件与有害气体、液体相接触,被腐蚀损坏。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是指陨石或飞行器等空中掉落物体所致保险车辆受损,因此本案不属于“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的情况。
二、已保险的拖头拖带未保险的拖架造成的损失,应属于保险责任。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2.3.4条规定“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和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为责任免除,是基于保险车辆在拖带拖带物后,其危险程度加大的原因。而拖头要实现作为货物运输工具的基本功能,必须拖带拖架。保险公司在承保拖头时,应当知道这一情况。因此,拖头拖带拖架并未增加拖头的危险程度,这与普通货车拖带挂车的情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