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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9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16日 法(交)发<1990>8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第460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的分工,及时审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维护铁路运输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特对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八、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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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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