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地、富、反、坏分子能否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问题的批复
([65]国内字292号 1965年8月4日)
2月12日报告收悉。现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富、反、坏分子能否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富、反、坏分子,除了少数罪大恶极,证据确凿,应依法处理外,凡是能够留在非要害部位,交给群众监督改造的,就不要开除。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地、富、反、坏分子,因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需要作精减处理时,对于没有戴帽子而本人条件又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或“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的,可以分别作退休或退职处理。对于戴帽子的四类分子,可参照上述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但不能作退休处理,其中无依无靠生活无来源,年龄、工龄又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不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改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40%。
三、过去已经按退休处理的四类分子,待遇一般可不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