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东省劳动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 公 室2004-7-20
粤劳社〔2004〕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的各类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要求,在招用职工后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已经招用但未签订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尽快补签劳动合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也应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目前仍有部分地区继续沿用一些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有的甚至存在就业歧视现象。如有的企业仍未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劳动合同文本分“正式工”合同和“临时工”合同,有的企业不与外来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仅签订内容简单的临时工合同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彻底打破“干部”与“工人”、“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相同文本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方面平等对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歧视。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如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规范劳动合同文本。我厅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重新制定了《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文本,现将文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使用。情况特殊的行业或企业,确有需要的可在文本中增设格式条款,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四、建立健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粤劳社函〔2004〕78号)的要求,填写《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统计表》和《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并按时报送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厅将定期通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