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和职工退休、退职后能否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批复
(1982年7月15日 民(1982)城50号)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1982年2月16日(82)省民社字第30号《关于安置农场老场员转为农工后工龄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安置农场的工人(包括农工)退休、退职后,可按照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招收其一名户口在农场的符合条件的子女为正式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