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171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的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适用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以本复函为准。已按原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200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