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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地方法规2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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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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