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矽肺病人生活待遇的几个问题
(1963年6月14日 (63)中劳薪字181号)
江苏省劳动局:
三月二十九日(63)劳护政字第59号函悉。现简复如下:
一、凡脱离生产休养的患矽肺病职工,在国务院一九六三年二月九日以国经周字100号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以下简称防尘会议报告)下达以后,其生活补助费以及保险待遇皆应按照防尘会议报告第(三)项的规定执行,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支付给矽肺病职工的长期生活补助费,可由企业行政直接支付。
二、防尘会议报告第(三)项中规定“矽肺病人的粮食定量,在调离后三个月内应保持不变,……”。这里所指的“调离”即包括调做轻便工作,也包括回乡、回家休养的矽肺病职工。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问题,可以参考防尘会议报告第(三)项规定的精神酌情处理。
四、计发矽肺病职工长期生活补助费以及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所依据的本人工资、应该包括井下津贴,不应包括野外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