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复对于已经享受过一次性退休待遇后又参加工作的人员可否再行办理退休的问题
([62]中劳薪字第138号 1962年7月17日)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你局6月21日(62)人工退字第188号“关于对于已经享受过一次性退休待遇后又参加工作的人员可否再行办理退休”的函,已由内务部转给我们处理。我们认为,凡是在“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未颁布前领取过一次性退休待遇(实际上是属于退职性质)后又参加工作的人员,现在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又具备了退休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和发给退休费。
在计发退休费时,其第一次退休前的连续工龄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