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辞职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56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工人辞职与富余人员辞职是否有区别及是否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法规文件适用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职工提出辞职的条件与辞职后的待遇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职工正常辞职,仍按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劳字83号执行,不发给辞职补助费;对于劳动合同制职工提出辞职的,应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对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申请辞职的,按照国务院去年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第十条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