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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63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7篇)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劳合字〔199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们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请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范围
  《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经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外籍员工和台、港、澳员工。


  二、关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有关问题
  1.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合同鉴证机关只鉴证中文文本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但职工医疗期未满,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须待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方可终止。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4.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凡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的(即《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所指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下同),企业应当将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此项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5.被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方职工,原系中方合资、合作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的,按离开中方单位时的协议办理。其余的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也可以自谋职业。
  6.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7篇)

  三、关于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状况,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可实行名义工资与实行工资两种办法。名义工资是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同类人员报酬水平确定的工资;实得工资是企业发给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报酬,由企业中方投资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劳动生产率、资本金利润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现利润等考核指标和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等进行核定。
  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的差额部分,纳入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助基金。
  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实得工资缴纳。


  四、关于保险福利的有关问题
  1.企业在注册登记后一个月内,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企业依法歇业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清欠缴和应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否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歇业和注销登记手续。
  3.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工会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关于培训费的赔偿问题
  企业出资培训职工的培训费赔偿问题,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需要赔偿的,其赔偿额按应为企业服务年限逐年递减的原则进行确定。


  六、关于《规定》与《劳动法》以及配套规章的衔接问题
  1.《规定》第十九条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两者属于同一概念。
  2.对于《规定》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就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赔偿金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罚款标准、阻止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处罚标准等规定不相一致的问题,按《处罚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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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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