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副处以上单位,省属有关单位,各社会保障分局:
为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需求,建设和谐东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即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由7.5万元/年调整为8万元/年;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由3.5万元/年调整为4万元/年。
(二)对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进行调整: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原来的降报30%调整为降报50%。属于以下情况的,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仍为降报30%:
1.非东莞市户籍的参保人,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医院及其上级医院(限户籍所在省份内)住院的;
2.参保人自行到广东省省会城市的三级非定点医院住院的;
3.参保人自行到东莞市内非定点医院住院的。
二、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仍按《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东府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