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86.07.10 【实施日期】1986.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渎职罪/劳教 【唯一标志】2900
【全文】
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已经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