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法律法规 > 浏览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24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51年2月9日政务院第七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 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时效性:失效  失效日期:19800101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惩治反革命罪犯,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
  第三条 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四条 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其首要分子或率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其他参与策动、勾引、收买或叛变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加重处刑。
  第五条 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指挥者及其他罪恶重大者处死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第六条 进行下列间谍或资敌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为国内外敌人窃取、刺探国家机密或供给情报者;
  (二)为敌机、敌舰指示轰击目标者;
  (三)为国内外敌人供给武器军火或其他军用物资者。
  第七条 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受国内外敌人派遣潜伏活动者;
  (二)解放后组织或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者;
  (三)解放前组织或领导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及其他罪恶重大,解放后无立功赎罪表现者;
  (四)解放前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解放后继续参加反革命活动者;
  (五)向人民政府登记、自首后继续参加反革命活动者;
  (六)经人民政府教育释放仍继续与反革命特务、间谍联系或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第八条 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第九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策谋或执行下列破坏、杀害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抢劫、破坏军事设施、工厂、矿场、森林、农场、堤坝、交通、银行、仓库、防险设备或其他重要公私财物者;
  (二)投放毒物、散播病菌或以其他方法,引起人、畜或农作物之重大灾害者;
  (三)受国内外敌人指使扰乱市场或破坏金融者;
  (四)袭击或杀、伤公职人员或人民者;
  (五)假借军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名义,伪造公文证件,从事反革命活动者。
  第十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有下列挑拨、煽惑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人民政府征粮、征税、公役、兵役或其他政令之实施者;
  (二)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间的团结者;
  (三)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
  第十一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偷越国境者,处五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二条 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其组织者、主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第十三条 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四条 凡犯本条例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刑:
  (一)自动向人民政府真诚自首悔过者;
  (二)在揭发、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
  (三)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确非自愿者;
  (四)解放前反革命罪行并不重大,解放后又确已悔改并与反革命组织断绝联系者。
  第十五条 凡犯多种罪者,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应在总和刑以下,多种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
  第十六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处刑。
  第十七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并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密告之权,但不得挟嫌诬告。
  第二十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在军事管制时期内由各地军区司令部、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剿匪指挥机关所组织之军事法庭依照本条例审判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更多更全的法律法规和精彩成功案例详见曾永前律师团网站:www.zengyongqianlawyer.cn
收集人曾永前律师简介: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经济合同、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侵权赔偿、刑事辩护等律师经验。曾永前律师在平时的法律工作中,注重并乐于收集整理、积累分析法律法规,善于应用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曾永前律师的网站(www.zengyongqianlawyer.cn)中收录有现行有效的民事、刑事、经济等全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曾永前律师亲自经办的精彩的成功案例。曾永前律师办公电话:0769-22301201、22301202、22301203,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3415986226、0769-26901416。
 
曾永前律师团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团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1018
 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广播电视台旁)
曾永前律师团咨询热线:13415986226076926901416
办公电话:0769223012012230120222301203613
传真:076922301200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团网址:www.zengyongqianlawyer.cn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zengyongqianlawyer.cn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zengyongqianlawyer.cn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鸿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