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相关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Interpretation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Regarding the Credit Card Prescribed in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41229)
相关资料: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说明(20041225)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