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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
(1994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贪污贿赂等经济案犯潜逃、脱逃的动向,分析案犯潜逃、脱逃的特点、规律,研究抓捕逃犯的对策,指挥协调抓捕逃犯的工作,确保大案要案查办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的备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经发现贪污贿赂等经济案犯潜逃、脱逃,应逐级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部门和税务检察部门备案。其中,对立案前,有重大犯罪嫌疑,贪污贿赂五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偷税三十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一百万元以上,假冒商标非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对立案后,贪污贿赂一万元以上,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偷税十万元以上,骗取出口退税五十万元以上,假冒商标非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县处级以上干部携款潜逃、脱逃的案犯,应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罪案侦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备案。


  二、上报备案应逐案填写“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报告表”,注明案犯的基本情况,是否持有出国护照及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住址情况,可能潜逃、脱逃的方向和采取缉捕措施情况。备案材料应附二张案犯近期照片。


  三、上报贪污贿赂等经济案犯潜逃、脱逃情况要做到及时、迅速、保密。县区院在发现案犯潜逃、脱逃后的三天内应向分州市院报告(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地区可延长至五天),分州市院在接到县区院报告或自己在办案中发现案犯潜逃、脱逃的,应在两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院接到分州市院报告或自己在办案中发现案犯潜逃、脱逃的,应在两天内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特别紧急需采取边控、堵截等措施的,应加密电传直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挥中心”。


  四、各级检察机关对1992年以来潜逃、脱逃至今尚未抓获的贪污贿赂等经济案犯亦应参照上述一、二、三条的规定逐级向上级院报告。此项工作应于7月底前完成。


  五、负责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对已潜逃的案犯应及时立案,并组织力量缉捕。对潜逃、脱逃后被抓获或潜逃、脱逃中死亡的案犯,应写出简要情况,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挥中心”销号。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部门和税务检察部门要重视做好潜逃、脱逃案犯的备案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指挥中心”将对各地备案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原“贪污贿赂等案犯潜逃自杀情况统计专报表”,仍应继续执行,按月统计填写,上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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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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