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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20日 高检办发[199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依法查办和从严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对促进严格执法意义重大。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的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查办此类案件显著增加,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1-6月立案454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1倍。当前一些地方对徇私舞弊案犯作免诉处理的过多,掌握不严。一是对法律界限把握不准,对应起诉的案件作了免诉处理;二是审查工作不够全面细致,对同时涉及的受贿、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没有依法追究;三是对个别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也定罪免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徇私舞弊犯罪的打击力度,为严格徇私舞弊案件免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当前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这种现象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各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依法打击徇私舞弊犯罪对于惩治腐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类案件免诉工作的领导,纠正工作中存在问题,防止打击不力。


  二、严格控制免诉范围,要从严掌握免诉条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人员犯徇私舞弊罪的,不得免诉:
  (1)放纵、包庇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经济犯罪分子或对其以罚代刑的;
  (2)导致犯罪分子被放纵后又犯新罪的;
  (3)造成犯罪分子逃匿的;
  (4)立假案或伪造、变造证据材料,导致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罪的,也要依法从严掌握免诉条件。
  对徇私舞弊案件作免诉处理的,需经检委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各级检察院要根据本地查处徇私舞弊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案水平。


  三、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办案中要注意搞准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行为侵犯的客体等基本要件,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徇私舞弊罪。在办案中,对于徇私舞弊犯罪分子同时犯有受贿等罪行的,要注意深挖,构成数罪的,依法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各省级院和各分(州、市)院要加强对查办徇私舞弊案件有关部门的研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对于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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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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