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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
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4〕21号
高检会〔1994〕37号)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司法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1994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
             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布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1990年7月6日  1990年12月28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  法(研)发〔19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
   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0〕11号      过《关于惩治走私、制
   法律的规定                  作、贩卖、传播淫秽物
                          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
                          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
                          用。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1990年7月9日  1990年12月28
   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  法(研)发〔19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
   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  0〕14号      过《关于禁毒的决定》
   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
                          作出的上述解释不再适
                          用。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1990年7月10  已被1992年12月
   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  日法(研)发〔19  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  90〕1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定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的解释》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1991年12月3  已被1992年12月
   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  0日法(研)发〔1  11日最高人民法院、
   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991〕4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的解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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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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