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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5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1年7月26日法(研)发[1991]20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一、今年5月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等自然灾害,给当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我国人民同灾区人民一道,以各种形式大力支援抗灾抢险,组织生产自救的斗争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破坏灾区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一切犯罪活动,确保受灾地区的良好社会秩序。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于破坏抗洪救灾的各种犯罪活动,必须依法迅速、严厉予以打击。对以反革命为目的,造谣惑众,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有关反革命罪的规定定罪判刑;对抢劫抗洪器材、救灾款物,抢劫受灾地区公私财产、强奸妇女等严重犯罪活动,以及盗窃、破坏交通、电力、通讯设备的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判决;对于贪污、盗窃、挪用救灾款物、捐赠款物的,要及是依法从重判处。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上述犯罪案件,应加强监督指导。
  三、对于上述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要组织足枸的审判力量,依法迅速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条件具备的,还应到发案地进行公开宣判。要注意选择适当的典型案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鼓舞和宣传群众与破坏救灾抢险的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夺取抗灾救灾斗争的胜利。
四、在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活动的同时,对因洪涝灾害和抢先救灾发生的各种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依法受理,以有利于团结抗灾、救灾。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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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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