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宽大释放法律手续的通知
(1982年3月10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请你们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配合公安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对应宽大释放人员,由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给宽大释放裁定书;待宽大释放工作办理完毕,将情况汇总报告我院。
附: 裁定书格式
××省(市)××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稿)
1982年度刑他字 号
×××,男,××岁,×族,××省(市)××县(市)人。因×××罪于××××年被×××人民法院判处××××××,现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定宽大释放,并给予政治权利。
1982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