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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
│   刑法条文               罪名                   │
├─────────────────────────────────────
│ 第134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                    │
├─────────────────────────────────────
│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
├─────────────────────────────────────
│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
├────────────────────┼─────────────────
│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
│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
├────────────────────┼─────────────────
│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 │
│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受贿罪罪名)│
├────────────────────┼─────────────────
│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 │
│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人员行贿罪罪名)       │
├────────────────────┼─────────────────
│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
│       第175条之一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
├────────────────────┼─────────────────
│      第177条之一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
├────────────────────┼─────────────────
│      第177条之一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
├────────────────────┼─────────────────
│        第182条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
├────────────────────┼─────────────────
│      第185条之一第1款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
├────────────────────┼─────────────────
│      第185条之一第2款      │       违法运用资金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
├────────────────────┼─────────────────
│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
├────────────────────┼─────────────────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
│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
│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
├────────────────────┼─────────────────
│       第303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
├────────────────────┼─────────────────
│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
├────────────────────┼─────────────────
│       第369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
├────────────────────┼─────────────────
│       第399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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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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