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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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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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