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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法释[2002]7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法释[2002]7号

颁布日期:20020315  实施日期:2002032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3月15日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三)》第1、2条)          │                
  
  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条)                 │
  
  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条第1款、第2款》)           │
  
  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款)                 │
  
  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决定》第1条             │骗购外汇罪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第236条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342条(《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第399条第1款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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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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