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未经鉴定之前签订的补助协议无效
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深圳宝安区某企业职工李XX在患上职业病后,未经工伤鉴定便被其所在企业一次性赔偿了断。为了享受工伤待遇,李XX忍受着疾病的折磨走上了艰难的诉讼维权之路。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李XX享受工伤待遇的诉求。
患上职业病获赔两万余
据了解,李XX原系深圳市某化工设备厂的职工,今年已近40岁。李XX该化工设备厂从事喷沙工作期间,于2000年12月查出患上了三期矽肺,之后不得不停止了工作。2001年8月,公司与李XX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并向李XX支付了一次性工伤补助2万元、退职补助金5580元,李XX的弟弟代其在协议上签名并领取了这笔钱。自2001年9月起,公司停止支付李XX部分工资,不再报销医药费用。
不满一次性赔偿提起诉讼
谁料李XX的病情继续恶化,治疗费用越来越高。他认为,如果按照协议的标准作一次性赔偿,将来生活、治疗都无法保障。2001年底,李XX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经鉴定,李XX伤残等级为三级,鉴定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但因仲裁申请已经超过规定时效,被驳回。
李XX遂向宝安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弟以李XX的名义已经与单位签订了工伤补助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驳回李XX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李XX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应给予工伤待遇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公司与李XX之弟就李XX工伤待遇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协议,但因协议签订之时尚未对李XX的工伤伤残等级作出鉴定,因此双方并无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助协议的客观事实基础。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李XX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诉求,判决该企业全额报销李XX治疗工伤所需的住院费、医疗费等,并向李XX按月发放相当于其本人受伤前月工资的工伤津贴,以及在2002年7月李XX工伤伤残等级确定后,按照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按月向李XX发放护理费、按其月工资的80%按月发放伤残抚恤金、按其月工资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