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期内结婚引起的劳动争议
曾永前律师
[案情简介]
申诉方:严某,女,24岁,某厂全民合同制工人。
申诉人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诉方:某厂,法定代表人:许某,男,48岁,厂长。
严某2005年被某厂招收为 合同制工人,2008年5月15日向厂方提出结婚申请,企业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中规定“在学会期内不准结婚”为由,不同意严某结婚。并告知严某如违反合同规定,将延长其学徒期。严对此不服,于2007年5月18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严某于2005年8月经过了为期1年半的专业培训后于同年12月被某厂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合同制工人在3年学徒期内不准结婚”。2008年5月15日,严某向企业提出要求结婚的申请,企业认为严某参加工作刚满2年零4个月,学徒期未满,婚后会影响其工作学习,遂答复严某不能结婚,并告知严某,如果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企业将延长其学徒期。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严某已年满24周岁,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企业以学徒期未满为由,不允许严某结婚是错误的。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厂方撤销不同意严某结婚的决定,并给其办理结婚所需的有关证明。
2、厂方不得以严某结婚为理由而延长其学徒期。
[案例评析]
该案被诉方某厂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是合法合理的。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合同订立的原则、程序、内容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否则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企业在合同中限制在3年学徒期内不准结婚的条款,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当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