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曾永前律师 【案例】小王所在公司由于生产任务紧,经理要求职工公休日加班,小王本计划公休日出去玩一天,但考虑到单位统一要求,并且以前单位每次加班都按工资的200%发加班费,如果不加班,领导不高兴,加班费也领不到。于是,小王还是表示同意加班。加班过后,经理通知大家;下周一全公司统一休息,作为对公休日加班的补休。小王感到非常不满,认为自己牺牲了公休日来加班就是能挣点加班费,并且劳动法也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按工资的200%发给加班费。因此,她提出不同意安排补休,而是要求发给其200%的加班费。 那么,公司是否一定要向小王支付加班费呢? 【评析】在企业中,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常有的事情,但在加班过后,是应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呢?劳动法第44条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由企业来决定,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因此,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王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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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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