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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制的业务员劳动报酬如何计算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提成制的业务员劳动报酬如何计算
曾永前律师

 
 
申诉人:杨某,男,32岁,原某水泥制品厂工人。
申诉人的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

被诉人:某水泥制品厂。

    案情:

    申诉人于2005年被聘为被诉人企业业务销售员。2007年,双方约定销售员按收回货款的4%计酬。2007年收回货款944622.20元,可计酬37785元,但被诉人于2007年9月底辞退其后,未按此数支付报酬,特委托代理人曾永前律师请求追索。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于2005年被被诉人聘为业务销售员。2007年,被诉人制定了“2007年销售人员责任制”(下称责任制),后双方签订了“销售人员双向合同书”(下称合同书)。在“合同书”中,有“严格遵守责任制”的约定。“责任制”规定,销售员2007年按收回货款的4%计酬,取消工资及一切旅差、经营费用。申诉人为此于9月底未办解约手续自动离开了被诉人企业。此前,双方曾结算帐目,申诉人称2007年收回货款944622.20元,被诉人称其中三笔货款不能计酬:一是2007年1月收回的1996年销售货款330000元,按口头约定应无偿收回;二是由被诉人挪用的货款50000元。同时,还应扣除按“责任制”规定,货款超过3个月未收回,按银行利息9.24‰的部分。因申诉人违反了合同书第四条关于“中途离厂必须办好解约手续”的约定,计息部分计算到2007年底。

    分析意见:

    本案的关键,是计酬的依据。仲裁委认为:被诉人制定的“责任制”符合程序,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计酬的依据。根据“责任制”第十一条“原有各人的欠款余额,结转时可以一并计数”的规定,申诉人2007年收回2006年发出的货款330000元,应按2007年收回货款计酬,根据“责任制”第十一条“原有各人的货款,应有各人负责收回”的规定,由申诉人发出、被诉人收回的货款150000元,因申诉人既未委托被诉人收回,又未离开企业放弃收回,故也应给申诉人计酬;根据“责任制”第八条“货款收来后,应及时交厂财务科,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和第二条“报酬支付,以货款到位数结算发放”的规定,申诉人挪用的货款50000元,属明显违规违法行为,且尚未退还完毕,不算货款正常到位,不能计酬;根据“责任制”第三条“超过了三个月的货款,按银行贷款利息计费,在销售人员所得中扣除”的规定,申诉人所得中应扣除超过3个月未收回货款,按银行计息0.924%的部分。应申诉人违反了合同书第四条关于“中途离厂必须办好解约手续”的约定,计息部分计算到2007年底。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申诉人2007年收回货款为894622.20元,可计酬35784.89元,扣除超过3个月未收回货款计息13202.83元及未退挪用款12000元,被诉人付申诉人合计10582.06元。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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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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