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公司企业      劳动工伤      刑事辩护      房产物权      合同债权      家庭婚姻      
法律咨询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律师文集      法治新闻      网站公告      交通侵权
  站内关键字搜索:
 律师团首席律师
 执业宗旨
 联系我们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传真:0769-22029108 
QQ:763096604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乘车路线
公交路线:
1、乘公交车C1、L1、L4、2、39、X1到“鸿福路口”站下, 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2、乘公交车8、14、24、31、47、59到“电信局”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3、乘公交车3、14、47、X13到“上边甲”站下,步行至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A座22楼;
自驾车:1、进入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后,在“会展中心”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路口”在“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2、进入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莞太路”后,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3、进入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4、进入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西路”后,转入“体育路”、“鸿福路”,在“鸿福路口”十字路口处转入“鸿福广场新城市酒店”停车场下。
标志建筑:腾龙商务中心、鸿福楼、南城海雅百货、家乐福、沃尔玛、时尚电器、玉兰大剧院、银城酒店、南城医院。
         
 专业领域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民商合同
公司房产 金融证券 知识产权
侵权赔偿 劳动工伤  
 网站公告
本网站聘请珠三角各界知名人士成立专家委员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三十多家知名单位祝贺本网站列百度排名领先
关于设立东莞市第一、第二、第三法院公告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赠送锦旗
获得减刑的田某向曾永前律师赠送铜匾
50多家知名企业社团热烈祝贺本网站参与百度
东莞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看守所地址
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请来所向曾永前律师咨询的人士提前预约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劳动工伤 > 成功案例 > 浏览正文
如何区分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差别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5月14 【字体: 】 

如何区分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差别
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申诉人:于某,某公司合同制工人。
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被诉方:某实业公司

    于某是某实业公司驾驶员,1993年12月11日于某受公司委派驾车前往北京运送海产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于某下肢多处骨折。公司拒不负担于某医疗等费用,于某不服,委托曾永前律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4年8月15日依法受理了此案,经调查查明:1993年12月11日上午九时许,于某受公司委派驾车前往北京运送海产品。次日,当车行至京津公路69公里处发生车祸,造成申诉人下肢多处骨折。经天津市武清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这次交通事故属于某违章超车所致,于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诉方某实业公司一直未将此次伤亡事故上报某区劳动部门。申诉人因伤先后住院111天,现医疗尚未终结。被诉方以申诉人给企业造成损失和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为由不给申诉人支付医疗等费用,使申诉人无钱继续治疗。1994年6月27日于某再次去公司要求治疗费用。被诉方在派车送申诉人回家时,申诉人以被诉方不给治疗费为由,将被诉方公司的汽车扣留二十余天。在此案处理过程中,区仲裁办的工作人员曾先后多次向在家养伤的申诉人询问了该案的全过程,并反复做其工作,申诉人才将扣留的汽车返给企业;区仲裁办又听取了被诉方对此案处理的答辩意见,并对该案所需证据做了调查取证。在此案处理过程中,区仲裁办工作人员一方面走访了市、区公安局和交通部门,另一方面委托区劳动部门对于某受伤是否属因工负伤问题进行了鉴定确认。

    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曾永前律师认为:申请人于某是在企业指派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尽管个人在交通事故方面应负全部责任,但作为被诉方不按伤亡事故及时上报区劳动部门,做法是错误的。被诉方不按规定支付申诉人医疗费用,并用剥夺职工应享受有的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来替代对违章职工的处罚是政策法规所不允许的;申诉人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应根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由被诉方先负担赔偿责任,然后企业可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有关规定,再向申诉人追究有关损失责任。为此,企业不应以此为由拒付职工应享有的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申诉人于某将企业汽车扣留22天,做法是错误的,应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此事。据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主持调解,未达成协议。

    [处理结果]

    仲裁庭依法开庭审理,裁决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及1960年劳动部对伤亡事故含义的补充规定,被诉方应将申诉人交通肇事致伤事故按因工负伤对待,并按程序上报区劳动部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甲款之规定,被诉方应支付申诉人已发生的住院费、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计22476.41元;3、被诉方要安排好申诉人今后的治疗,费用由被诉方按规定承担,待医疗终结后,由医院证明,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4、仲裁费300元,由被诉方承担。

    [案例评析]

    这起劳动争议案例,反映的是职工在医疗待遇纠纷中的伤情定性的问题及在处理此案中应把握的尺度。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紧紧抓住争议焦点,走访交通部门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又委托劳动部门对这起交通肇事造成的伤亡事故中职工于某的伤情定性进行了鉴定确认。此案中职工于某是受企业委派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受伤,应确认为因工负伤,与其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加以区分,因为二者的处理部门不一,性质不同,处理结果不同。从而否定了被诉方以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并给企业造成极大损失为由,不按程序将伤亡事故上报劳动部门及不支付申诉人医疗费用的错误做法。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对职工因工负伤享有的待遇计算因实体法滞后(如《劳动保险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二条甲款中规定。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在现行的工资制度中工资的概念已不单纯是指职工的标准工资,和工资相关的各种工资性补贴、福利等是否照发?),给办案带来一定难度。在处理中将现有的法规依据与事实和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有关规定有机结合起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依理较好地解决了一起因工伤残待遇方面的劳动争议。

更多精彩请登陆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www.dg148.net, www.dg148.net   

   曾永前律师,国家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具备复合型知识能力和扎实的律师实务专长,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擅长办理法律顾问、经济民商、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成功办理的千余件典型案件广受瞩目,赢得各方赞许,深受社会好评和当事人信任。民商经济案件的胜诉率97%以上,共挽回经济损失9.5亿元。为百余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解决无罪释放、免予处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监外执行等。开展法制讲座三百多场次,创建东莞律师服务网、东莞法律咨询网,担任法律百事通、无线城市法务通战略合作伙伴,在报刊杂志发表法律文章二百多篇,担任四十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曾永前律师执业理念:
以实力维护权益    用实绩报答信任
受君托忠君事    言必行行必果

曾永前律师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鸿福商务写字楼22楼    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曾永前律师咨询热线:13415986226、13377787158
办公电话:0769-23039552    QQ:763096604
传真:0769-22029108    Email:zengyongqian@126.com
曾永前律师公益网址:www.dg148.net ,   www.dg148.net

 
Tags:东莞律师
 友情链接
百度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东莞律师服务网、曾永前律师团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03594号    网址:dg148.net 联系人:曾律师 技术支持:天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