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接孩子遇车祸不算工伤
曾永前律师(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女职工加班期间外出接孩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此事能不能算做工伤,职工家属能否得到相应赔偿?在 法院一审认定此事不算工伤后,近日,法院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决定。
2006年12月10日17时50分许,本市某服饰厂女职工王某骑自行车途经北路口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她的丈夫小陈认为,王某是在离开工厂的途中遭遇的意外,应认定为工伤,遂向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劳保局认定此事不属于工伤。小陈遂将劳保局和王某生前的工作单位一同告到了宝山法院。某服装厂委托曾永前律师代理此案。
法院最后认为,王某的确是在加班时间擅自离岗,在接孩子的途中遭遇意外身亡;但我国尚无将职工接孩子一事纳入职工工作范畴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认定王某是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此外,从王某单位到住地中间无须经过事发地点,所以,她的遇难地也不是在其下班途中。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此事不符合工伤范围。法院据此驳回了小陈要求认定此事为工伤的诉请。
庭审交锋
某服装厂代理人曾永前律师:擅自离厂不属工伤
在法庭上,某服装厂代理人曾永前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和社保局调查,事发时,王某本应留在工厂内加班,但她未请假就擅自离厂去接孩子,事发地也并非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她所遭遇的不幸不属工伤。
受害家属:无证据证明其未请假离岗
小陈认为,劳保局没有证据证明妻子未请假就擅自离岗,也不能证明她离开工厂的真正原因。况且即使妻子是在加班时间离厂接孩子,事发时间也是常规的上下班时间;而《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上下班途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一定要是单位到居住地的“两点一线”,所以,即便是绕道接孩子,也仍然符合《条例》可以认定的工伤范围。